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他字第11號
原 告 王頌雅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
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
訴訟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修正,嗣
於112年8月15日施行)。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
規定,不服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裁字第82-ZHB338
93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交通裁決訴訟自112年8月15
日起,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故本院就本
事件並非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
院提起本件撤銷訴訟,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