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黃耀烱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
國113年8月2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聲字第125號裁定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提出異議,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6日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答詢表、
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
是本件異議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