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63號
PTDM,113,附民,763,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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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63號
原 告 劉志炫

被 告 郭依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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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