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50號
PTDM,113,附民,750,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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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50號
原 告 陳永斌

被 告 戴詠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4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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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