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76號
PTDM,113,聲保,176,202412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瑞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瑞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瑞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