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沛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1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沛楷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孫沛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
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卻於
知悉已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
召集,影響國家對兵員召集制度之順暢運作及兵役之有效管
理,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犯罪
情節及惡性並非重大,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
科素行欠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康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374號 被 告 孫沛楷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沛楷係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明知依兵役法 第37條之規定,其有依軍事需要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嗣屏 東縣後備指揮部以民國113年博愛甲字第241401號實施教育 召集,通知孫沛楷應於113年5月18日,至屏東縣○○鄉○○路0○ 0號「農業物產館北棟」,參加教育召集14日,並於113年4 月10日,將上揭召集令送達於孫沛楷之屏東縣○○鄉○○路000 號住所,復由孫沛楷之父孫敏昌以電話通知孫沛楷上情。詎 孫沛楷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指定時間完成教育召集報 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仍未報到。
二、案經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沛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孫敏昌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相符,且有屏東縣後備旅旅部 暨旅部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受領回執存卷、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113年5月份教育召集未報到筆錄製作人員名冊、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113年度教召暨勤召未報到人員戶籍地異 動查詢表、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結果附卷可參,是依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甘若蘋 檢 察 官 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