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770號
PTDM,113,易,770,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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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國雄

籍設屏東縣○○鄉○○路000號○○○○○○○○竹田辦公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213
、7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國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5月12日9時26分許,途經屏東縣○○鄉○○路00號之
統一超商新中勝門市前時,見告訴人林秋慧所有巧克力牛奶
1瓶、四季春茶2瓶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踏板上,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告訴人林秋慧所有之巧克力
牛奶1瓶、四季春茶1瓶(共價值新臺幣【下同】55元),得
手後旋即離去。
 ㈡復於113年5月15日11時40分許,途經屏東縣內埔鄉中勝路396
巷內之福德祠時,見告訴人許芫瑄所有白色背包1個(內有
長袖白色實驗衣1件、紫色蓋子透明水壺1個、卡其色網狀鉛
筆盒1個、白色資料夾1個,共價值600元)放置在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踏板上,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告訴
人許芫瑄所有前開白色背包1個及其內物品,得手後旋即離
去。
 ㈢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13年11月22日死亡
,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期弘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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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