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3年度,87號
PTDM,113,撤緩,87,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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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
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晉豪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五四○號案件中所
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
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晉豪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13年度簡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等,於
民國113年4月2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3年4月2日至116
年4月1日),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在緩刑期前之112年10月19日
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
3年審訴字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13年9月10
日確定,亦有該刑事判決書及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準此,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情形,該當依法應撤銷緩刑之要
件,是以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自應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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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