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65號
PTDM,113,單聲沒,65,202412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郁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283號、112年度緩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郁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2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
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證,堪認
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充電頭 1 個 2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充電線 1 個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