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13年度,207號
PTDM,113,原交簡,207,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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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志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志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孫志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交簡字第27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是以,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雖有主張,然就後階段
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以及說明何以被告
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故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判決意旨,僅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為
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詳後述),無從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有上開刑罰執畢之紀錄,足認其對於飲酒後酒精
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知
之甚稔,本應知所警惕,詎猶不知悔改而無視政府法令之宣
導,再度於酒後貿然駕車上路,經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
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
節,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781號  被   告 孫志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志勇於民國113年10月8日10時許,在屏東縣霧臺鄉長治百 合社區某雜貨店內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0時4 0分許,行經屏東縣○○鄉○○街00號附近,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 帽經警攔查時,發現其散發酒氣,警遂於同日10時48分許對 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5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志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以及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張在卷可稽 ,其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此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 09 年度原交簡字第 277 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 前後所犯罪質罪名相同,請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請量處有期徒 刑3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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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