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李己明
簡妙如
被 告 梁錫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後改分:113
年度交簡字第125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