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9號
PTDM,113,交重附民,9,202412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明真
原告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周源
原 告 陳巧芸
陳苑羽
陳宥羽
李黃來好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邱俊傑
天德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川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375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1/1頁


參考資料
天德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