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31號
PTDM,113,交重附民,31,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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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張雅嵐

被 告 陳弘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9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經本
院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諭知不受理在案,然原告
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可查,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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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