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67號
PTDM,112,附民,367,202412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起孝
訴訟代理人 賴毓姍
被 告 張管平

蔡三勇



賴紹唐

蘇素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8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管平蔡三勇、賴紹唐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
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被告蘇素燕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
,然此部分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