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游文雄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1月31日 250,000元 3522672 002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3月18日 250,000元 3522673 003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4月18日 100,000元 352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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