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4號
ILDV,113,訴,64,2024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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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長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淑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9,546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2,60
0元×附圖編號A、B2、E之面積(34.12+14.54+33.05)平方公尺=
1,029,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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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