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李圻梅
被 告 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被 告 王宗炳
上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大要略以:原告為新溫泉藝術廣場之區分所有
權人。因原告無法認同社區在被告王宗炳管理下管理費收入
帳務不清、被告王宗炳與訴外人意圖控制社區管理委員會及
財務、強行設置停車場收費設備,設備價格高達新臺幣(下
同)100多萬,特別是投幣收款設備是無收費紀錄。詎被告
王宗炳、張美惠竟利用主委身分製造惡鄰條款,公開散布,
並利用司法手段強制逼迫原告遷離自己所有居住建物及社區
,嚴重侵害原告居住遷徙自由、生存權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
,致原告名譽、精神、健康、自由、信用及區分所有權人權
益等遭受嚴重侵害,而多次想自殺結束生命。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包括民法第18、28、184、195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等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請求強制逼迫原告遷離自己
所有居住建物及社區,居住遷徙之自由及生存權、財產權等
基本人權遭受嚴重侵害,被告王宗炳應給付原告50萬元;被
告張美惠應給付原告50萬元;被告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
會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㈡請求強制逼迫原告遷離自己所有居
住建物及社區,名譽、健康、精神、自由、信用及區分所有
權人權益遭受損害,被告王宗炳應給付原告40萬元;被告張
美惠應給付原告40萬元;被告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應
負連帶賠償責任。㈢前述請求均應計算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損害賠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
二、被告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答辯意旨略以︰原告之主張
均不實,而原告確實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附
表一所示言行。
三、被告張美惠答辯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事件
起訴當時,被告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被告
王宗炳,被告張美惠並不清楚原告與社區成員間之糾紛,原
告片面提告顯無理由。
四、被告王宗炳答辯意旨略以︰新溫泉藝術廣場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強制原告遷離,過程皆合法,原告其他各項主張均屬
不實,且未明確舉證。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上開類型侵權行為
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備歸責性(故意或過失)、違法性
(不法),並不法行為與權利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要件。其保護之客體,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明認之『
權利』,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是學說上所謂『純粹經
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不與焉,以維護上開第184
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同條第2項規定在民事責任體系上之
分際,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之目的」
(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84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所主張之遷移等事項,無非係本案被告新溫泉藝術
廣場管理委員會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案件主張︰
本案原告李圻梅應自坐落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號0
樓之0建物遷離等語,然該案判決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
員會之訴駁回後,現於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字第765
號民事案件審理中。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
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是被告新溫泉藝
術廣場管理委員會,不能僅憑原告所提影本之公告條款、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等
(見本案卷第63至75頁),即得強制原告搬遷,尚須取得
「訴請法院強制遷離」之確定裁判,而前開案件,僅係被
告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提出主張
,就該具體個案而言,不因該案之訴訟行為致不法侵害原
告權益,或與原告之何損害具有何相當因果關係,而訴訟
制度既係國家依法設置,故亦非當然損害原告所稱之自由
、生存、財產等權益。
(四)此外,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等人有何合於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要件之行為,以實其說,自難認其本件起訴有何理由
,故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
論述。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