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徐雲英
被 告 結果子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徐雲英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請求被告結果子
管理委員會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面積1,890平方公尺(即宜蘭縣
政府113年11月5日府地權字地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書所載違規
面積1,890平方公尺)及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1,151,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2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本裁定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5,9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90(原告請求拆除地上
物返還土地之面積1,890)平方公尺=11,1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