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吳基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秀春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其原本與正本
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五行、第八行、第二頁第三行中關於
「財團法人秀泰教育基金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財團法人秀
春教育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至於前開裁定確定證明書將「財團法人秀泰教育基 金會」誤載為「財團法人秀春教育基金會」部分,本院於本 裁定確定後另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