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代 理 人 簡國雄
相 對 人 邱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4號假
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
字第7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
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