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688號
ILDV,113,司促,5688,2024120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鼎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3,74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鼎元於民國11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9日止累計463,748元正未給付,其中448,488元為本
金;14,46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48488元 黃鼎元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