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608號
ILDV,113,司促,5608,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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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駿韋

忠和


謝秋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94,93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駿韋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張忠和謝秋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472,269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張駿韋
113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4,931元
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張忠和謝秋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
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4931元 張忠和張駿韋謝秋桂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94931元 張忠和張駿韋謝秋桂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4931元 張忠和張駿韋謝秋桂 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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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