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
債 權 人 鄭維仁
代 理 人 程昱菁律師
債 務 人 鄭郁都
鄭郁通
鄭慈蘭
鄭端蘭
楊秋蓮
上列一人之
監 護 人 楊慶國
債 務 人 江嘉純
江嘉倫
一、債務人鄭郁都、債務人鄭郁通、債務人鄭慈蘭、債務人鄭端
蘭、債務人楊秋蓮、債務人江嘉純、債務人江嘉倫應於被繼
承人潘郁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
3,3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鄭郁都、債務人鄭郁通、債務
人鄭慈蘭、債務人鄭端蘭、債務人楊秋蓮監護人楊慶國、債
務人江嘉純、債務人江嘉倫並應於被繼承人潘郁彥之遺產範
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