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
債 權 人 許昇翔即易晶觀玉石坊
債 務 人 林重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林重義計新臺幣125,180元迄今未清
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
提出之卷證資料欠缺債務人身分證字號等記載,經本院定期
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
人請求對債務人林重義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