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8號
ILDV,109,訴,378,2024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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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信波
法定代理人 李月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秀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497,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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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