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59號
ILDM,113,附民,659,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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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9號
原 告 文卉
高涵韻
江雅婷

被 告 王開仲


王芯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91號強制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開仲、王芯慧被訴強制罪等案件,經原告文卉
高涵韻江雅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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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