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05號
ILDM,113,附民,505,2024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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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5號
原 告 陳欽
謝志承(原名謝文翔

被 告 朱韋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韋勲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謝志承、陳欽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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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