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易任
選任辯護人 王憲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田育彰
選任辯護人 張皓雲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莊智荃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030、3081號)暨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954、5
01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14行應更正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志
峯律師」。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依卷附田育彰出具之刑事委任書狀(見本院卷第25頁)可知被
告田育彰委任陳志峯律師、張皓雲律師為其辯護,原判決原本
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乙節,顯係誤
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
更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