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791號
ILDM,113,簡,791,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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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5857、6235、6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國慶犯附表「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國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地,各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方式, 竊取游蕙瑛游志文陳勝芳等人所有之財物。嗣經游蕙瑛游志文陳勝芳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證據
(一)被告張國慶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游志文、被害人游蕙瑛陳勝芳於警詢之證 述。
(三)附表所示各地點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及擷取照片。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前開4次竊盜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漠視 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僅坦承部 分犯行、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失;兼衡告 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財產損失程度,暨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衡酌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本案所犯4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定 應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等情,就被告本案犯行為整體非 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 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 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 據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沒收 1 張國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30日18時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前往宜蘭縣○○鎮○○路000巷00號游蕙瑛住處附近,再步行進入游蕙瑛住處前騎樓,徒手竊取游蕙瑛所有之内褲1件(價值新臺幣【下同】約75元),得手後再騎乘機車離去。 張國慶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内褲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張國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3年7月12日12時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宜蘭縣○○鄉○○路000號游志文住處附近,再步行前往游志文住處前,徒手竊取游志文所有之内褲2件(價值600元),得手後再騎乘機車離去。 張國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内褲貳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張國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3年8月11日17時5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宜蘭縣○○市○○○路00號陳勝芳住處後方,徒手竊取陳勝芳所有之内褲2件(價值250元),得手後再騎乘機車離去。 張國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内褲貳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張國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3年8月17日15時45分許,騎乘同輛機車,前往宜蘭縣○○市○○○路00號陳勝芳住處後方,徒手竊取陳勝芳所有之内褲2件(價值300元),得手後再騎乘機車離去。 張國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内褲貳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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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