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516號
ILDM,113,易,516,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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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寶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葉怡材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6444號),被告因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寶玉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林寶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
證據。
二、審酌被告林寶玉因疏未將其所飼養之黃色犬隻繫上鍊或繩或
配戴透氣口罩,導致告訴人陳毓君遭其所飼養之黃色犬隻咬
傷,所為非是,並兼衡其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
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及其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針對和解賠償
事宜取得共識之後續處理態度,再衡酌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等生活態樣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444號  被   告 林寶玉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寶玉於民國113年7月21日11時27分許,在宜蘭縣○○鎮○○路 00號騎樓打掃周遭環境時,本應注意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 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而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對其所飼養之小型 黃色犬隻繫上繩或鍊,亦未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任 由該犬隻自由活動。適陳毓君步行經過上址騎樓前,該犬隻 即追逐、撲咬陳毓君,致陳毓君受有右側小腿開放性傷口之 傷害。
二、案經陳毓君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寶玉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自白本件犯行。 2 證人即告訴人陳毓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遭被告所飼養未適當牽繩之小型黃色犬隻咬傷,並受有右側小腿開放性傷口之傷害。 3 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傷勢照片 佐證告訴人受有右側小腿開放性傷口之事實。 4 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現場蒐證照片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7條定有明文。被告對於防止其所 飼養之小型黃色犬隻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負有注意 義務,即居於保證其責任範圍內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不致 發生危險結果之保證人地位,而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然被 告未以繩或鍊牽引,亦未以配戴口罩之防護措施控管,即任 該犬隻在騎樓自由活動,致該犬隻咬傷告訴人,足見被告有 應注意、能注意,而以不作為之方式違背法定作為義務之不 注意,顯有過失實屬灼然,且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葉怡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 怡 伶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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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