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34號
ILDM,113,交簡附民,34,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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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王進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真

被 告 林子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4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42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改行
通常程序,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3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然因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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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