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610號
ILDM,113,交簡,610,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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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佳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
度高達每公升0.35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顯置大眾
行車之安全於不顧,缺乏對其他用路人人身安全之尊重觀念
,殊為不該;被告前於民國113年間方同因酒後駕車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次竟仍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
,再犯本件酒駕公共危險案件,顯見其未因前次酒駕之裁罰
而改正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暨審酌被告犯後坦
認犯行,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經濟狀
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830號  被   告 陳佳佑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佑於民國113年9月12日0時許,在宜蘭縣礁溪鄉十六結 路旁之濕地公園,飲用啤酒1罐(約600毫升)後,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同日0時40分 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1時0分許,在宜 蘭縣○○鄉○○路0段000號前,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經警發 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駛查 詢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彭鈺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乃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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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