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85號
SLDV,113,除,685,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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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都永恭都煥釗之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郭毓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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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