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80號
SLDV,113,除,680,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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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劉仁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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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