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廖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合詳企業有限公司 曾益群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廖麗玲 26,932元 SD6254893 113年6月30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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