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37號
SLDV,113,除,637,202412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黃薏蒨即游秀梅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如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