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27號
SLDV,113,除,627,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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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白金立(即白呂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12911-0 1 39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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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