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白金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 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6-ND-1297385-8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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