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19號
SLDV,113,除,619,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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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郭安全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61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牛智妢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空白 27,000元 0106268 1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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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