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17號
SLDV,113,除,617,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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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賴建揚
代 理 人 賴君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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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