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楊黃州
代 理 人 楊秋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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