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04號
SLDV,113,除,604,202412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楊黃州
代 理 人 楊秋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