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劉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何淑真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 未記載 1,500,000元 TF1165708 1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