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5號
原 告 張振南
被 告 曾意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11月12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
明細、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
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