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97號
原 告 許禹伶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陳奕安
張墩豪
潘智偉
陳致仁
黃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本件因原告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元,致其訴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依司法院民國88年3月15
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06098號令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承辦法官應以裁
定改用簡易程序,爰裁定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