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97號
SLDV,113,訴,2097,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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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97號
原 告 許禹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陳奕安
張墩豪
潘智偉
陳致仁
黃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本件因原告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元,致其訴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依司法院民國88年3月15
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06098號令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承辦法官應以裁
定改用簡易程序,爰裁定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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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