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50號
SLDV,113,補,750,2024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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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0號
抗 告 人 羅羿森


相 對 人 許德勝(即許樹欉之繼承人)

許棋荃(即許樹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6日所為113年度補字第750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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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