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54號
SLDV,113,補,354,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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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林義註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碧卿等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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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