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李容慈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世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