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5號
原 告 林僊傑
林倩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林聖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萬元(3
72萬+372萬=744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74,
65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