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謝吳雪蕙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村田間請求徵收補償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1,8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24,760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