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連鑫姐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林密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8,590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